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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有问题,但是食品包装上没有检验报告

曾** 陕西-西安 消费权益咨询 2021.03.30 23:38:50 409人阅读

食品质量有问题,但是食品包装上没有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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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因过错造成消费者损害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食品、药品的销售链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就是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真实反映了送检食品、药品的质量情况。相关监管部门之所以同意食品、药品上市销售,消费者之所以愿意购买特定食品、药品,一个很关键的考量因素就是检验机构出具的关于特定食品、药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的过错责任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行为出具的是虚假检验报告,承担侵权连带责任;过失行为出具的是不实检验报告,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按份责任。

2021-03-30 23:39:5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食品检验与食品监管关系非常密切,有效的食品监管工作往往依赖于食品检验的结果。为了增强食品检验机构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应当对食品检验机构设定资质要求。根据本条规定,除了可以按照认证认可规定取得资质外,还可以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取得资质。目前我国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取得有以下几种:第一,按照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取得的认可。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第三十八条规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认证、检查、检测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第四十四条规定:认可机构应当在公布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完成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评审,作出是否给予认可的决定。因此,食品检验机构取得资质的途径之一是取得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资质认可。目前国家认监委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现有的认可机构进行调整,建立集中统一的国家认可机构,履行国家认可职责,检验机构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第二,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考核合格取得资质。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因此,食品检验机构取得资质的另一途径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实践中,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商务、粮食、科技等部门对有关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考核,赋予资质。另外,根据标准化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第三,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考核合格取得资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因此,食品检验机构取得资质的另一途径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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