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1、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的税前工资支付。
2、劳动者领取的经济补偿金,属于税前收入,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确定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专业解答社保费用的抵扣是在税前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应该先减去职工要缴纳的社保费,如果减去职工缴纳的社保费以后,实际工资收入已经不够5000元,在这种情况下就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社保费和个税都是由公司代扣的。
专业解答n加1赔偿是税前工资也就是属于每个月应该要获得的总工资;而且也是每个月扣除社保个人部份的工资,如果当事人拿到经济补偿的总额超过了当地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外的话,那么也是需要交个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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