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主要看解除劳动关系的原由。非因本人医院中断就业的。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要求的失业人员,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限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限定履行交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解决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限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再次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坐牢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借口,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组织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的。
2021-02-07 17:03:2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