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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育补贴怎么算?

肖* 四川-广元 社保纠纷咨询 2020.12.04 06:18:53 386人阅读

上海市生育补贴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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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答如下,   上海生育津贴怎么算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二)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四)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注意: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2020-12-04 06:19:5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符合国家和海南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可以享有相应的补贴和奖励以及社会保障。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六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一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男性二十五周岁、女性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十日;已婚女性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十五日。  第四十二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第四十三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发放:  
(一)夫妻双方均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二)夫妻一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另一方无从业单位的,由有从业单位的一方全额发放;  
(三)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其奖励费列入市、县(区)、自治县预算,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期发放。  外省流动人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城镇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个月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  
(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第四十五条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一)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二)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三)对报考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包括重点高中)的独生子女,给予加分照顾;  
(四)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第四十六条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落实绝育措施的,由其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费。  因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严重残疾,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扶助。  奖励标准和扶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七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停止其独生子女待遇,追回已领取的证书和全部奖金;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收回已领取的证书,停止其独生子女待遇。  第四十八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退休时每月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无子女的,退休时每月加发百分之十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农村居民和其他城镇居民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无子女的,年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九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下列标准享受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属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一日;  
(三)施行输精管绝育手术的,休息七日;  
(四)施行输卵管绝育手术的,休息二十一日;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终止妊娠的,休息二十五日;怀孕三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四十二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全勤待遇。同时落实两种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施行绝育手术,需要配偶护理的,经施行手术的单位证明,给予配偶护理假七日;需要其他人员护理的,有关单位应予批准。配偶或者其他人员在护理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全勤待遇。  农村居民和其他城镇居民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条鼓励男方到女方家庭结婚落户。农村独生女户、纯女户夫妻,可以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居住,并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的待遇。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以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

六、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还需发放产假工资吗?
答: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后,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其相应数额的假期工资。但是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差额支付给参保职工。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
生 育 津 贴 申 请 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编号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个人参保号
姓 名
身份证号
生育(流产)时间
准生证码
申报单位经办人
出生证号
经办人联系电话
单位开户名称
一胎胞数
开户银行
胎儿次数
银行帐号
生产方式或计划生育手术(在相应项目方格处打“√”)
正常产 □ 难产(剖腹产、产钳、胎吸)□ 孕7个月以上引产 □ 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 □ 孕3个月以下流产 □
输卵管结扎 □ 输精管结扎 □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
1.生育津贴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
2.《申请表》中一胎胞数栏,指是单胞胎或双胞胎;胎儿次数栏指是第一胎或第二胎。
3.生育津贴在职业妇女生育3个月(难产4个月)后或计划生育手术1个月后,由单位社保专办员一次性申领。
4.此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领导签字。办理时需出示社保专办员证、参保人员《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5.生育津贴月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享受生育津贴期限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规定及缴费情况核定。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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