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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省苏州市办医保慢性病就诊卡有什么优惠政策

王** 广西-南宁 社保纠纷咨询 2020.11.29 20:02:00 24671人阅读

在江苏省苏州市办医保慢性病就诊卡有什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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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苏州市在2000年11月1日颁布的《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曾将高血压病(Ⅱ、Ⅲ期)、糖尿病等慢性病列入其中,具体待遇是门诊2000元限额内,在职职工报60%,退休人员报70%。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高血压、糖尿病为常见慢性病,使得大量参保人需办理诊断认定和登记手续,造成了诸多不便。为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在之后的医保政策中我市以地方补充保险代替了门诊慢性病报销,即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再区分病种,也无需办理诊断认定和登记手续,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从而使高血压等慢性病患者都能按统一的标准获得补偿。从2016年4月1日起地方补充保险的具体待遇为:个人账户用完后,每一结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内,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下同)个人自负600元、退休人员个人自负400元后,在规定限额内(在职职工3800元、退休人员4500元)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其中:在市区B级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所)、单位卫生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90%的标准结付;在市区定点医院、B级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标准结付。参保人在符合补助条件时,补助比例部分直接在划卡结算时由系统扣除,剩余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无需办理申请手续。

2020-11-29 20:04:00 回复

解答如下, 内容:取得行医资格的赵女士来电咨询:自己准备开一家个体诊所,请问有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官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的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收入,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给予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纳营业税的优惠,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缴税。

解答如下, 内容:取得行医资格的赵女士来电咨询:自己准备开一家个体诊所,请问有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官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的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收入,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给予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纳营业税的优惠,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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