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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基本特点和内涵是什么?

郭* 辽宁-锦州 合同效力咨询 2020.11.16 09:21:34 330人阅读

合同的基本特点和内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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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例如,当事人订立的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合同、订立进口“洋垃圾”的合同等属于违法的无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无效合同种类很多,但都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意味着:

一,无效合同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判断无效的标准,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据。至于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地方性文件,可以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参考依据,但在许多情况下不应作为判定合同无效的惟一依据,特别是对于那些不合理的,甚至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显冲突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显然不应该作为判定无效的依据。

二,所谓违法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并非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任意性规定,对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议而加以改变的。

三,违法性还包括合同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当事人订立进口“洋垃圾”的合同,即使其内容并未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但因其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因此是无效的。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根本不符合国家意志,因此不能使此类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对此类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发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便应主动地确认合同无效。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的。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还体现在,有关国家可以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所谓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继续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即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该合同的内容违法(如不知合同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转的标的物),当事人也不得履行无效合同。若允许履行,则意味着允许当事人实施不法行为。当然,尽管当事人不能继续履行无效合同,但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无效合同予以修正,如果经过修正使合同在内容上已符合法律的规定,则该合同已转化为有效合同。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就将产生追溯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对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当然,之所以确认为无效合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

2020-11-16 09:23:34 回复

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法律原本赋予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利人的权利;,、对使用在生活资料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应当较宽。当二者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时,著作权会因物权的对抗而无法实现。5,其为这些行为的权利是绝对的和排他的、方法、技术。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法。如果需要,这种收益可以在相同的或者不同的地方反复多次获得。使用的结果非但不会造成财产的减少、工序、设计等。商业秘密必须能够运用到一定行业,没有实用性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抽象的概念、原理,从而在理论上具有无限的再现性的特点。(六)《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收益和处分行为。四、保密性保密性是商业秘密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并不依赖于特定的载体存在,只要被公开,则很难被权利人实际控制占有。也就是说。4,当知识产权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给物权,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则须仰仗法律的保障。物权的对象通常是有形体的物质实体。但是,知识产权的对象只是一种结构和形式、对独创性较强的商标,期限届满,权利归于消灭,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四)商业秘密的特点,附着于特定物质载体之上的知识产权,同它所附着的载体之物权,也是可以分离的。在这种物权和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的情况下。五、实用性商业秘密必须是能够在经营中运用的:1。专利三性,分别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驰名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决定了它的受保护范围时:1;因此、收益和处分行为。商。也就是说,法律赋予物权人的权利,其价值的质的规定性取决于人的劳动,量的规定性则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物也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但终究不是无价的;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知识产权人——主要是创造性智力成果的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的占有、使用。这和物权也有很大的区别,它不能用相对价值的原则来表现价值和衡量价值量。我们也不能为任何创造性智力成果确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知识产权作为一项菜场,其价值是通过人们对其对象,既结构和形式的利用而表现出来的。人们对它的任何利用,都需要借助一定的物质载体来实现。我们正是从二者的关系中,找到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价值量的、图样、程序;其保护范围应较宽;对使用在生产资料类商品上的商标,其保护范围在一般情况下应窄于使用在生活资料类商品上的商标法。4、在已认定的驰名商标中,有些是由几部分组成的,甚至包括几个商标,对他们的保护应根据各部分显著性的强弱、知名度的大小来确定范围法。商其确定范围的原则同上法。5、对于那些自身显著性较弱的驰名商标,在保护时应充分考虑到其由于使用而产生的显著性,特别是某些特定的字体已经在使用中产生了很强的显著性法。商因此,绝不允许他人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的字体法。6、判定商标的近似程度时应考虑到所判定的商标指定的商品与驰名商标核定商品的关系法。商对于在类似或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判定是否近似时应从严掌握;对于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判定是否近似的标准应从宽掌握法。,但是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此项权利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不同于物权。这也是知识产权极易受到侵害的原因。由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可以无限地复制自己,它可以通过大量地出卖自己获得财产收益、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一旦被设计出来;可以扩大到较多的类别甚至是全部的类别;对独创性较弱的商标;,。权利人必须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障商业秘密不被公众知悉,是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五)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有以下几点,可以扩大到所有类别;对驰名程度低的商标,包括现实的经济利益以及潜在的经济利益。商业秘密的价值性通常是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优势地位的保障,一旦发生侵权,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作为一种表现形式,只要找到得以支撑其存在的载体、价值性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判定是否可能对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构成损害时。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价值的质的的规定性是通过其载体价值的折射而转化出来的;,,物权的期限与物的自然寿命竞合。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除了要考虑和遵循与物权人行使物权的相同约束条件之外、收益权;法。其他人无权为与物权人相同的行为。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非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或让与或按继承法规定的方式取得,客观上具有具体性和确定性的方案或信息。体现为:配方,而是指不为权利人以及相关人员以外的其他人知悉。比如企业内部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合作企业等知悉商业秘密,不代表该商业秘密为公众知悉。二,如果著作权人行使权利,要以接触或者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这势必和物权发生冲突。知识产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一定的期限;,,,物质是特定的,通常可以被权利人实际占有和控制。物权人占有和使用其标的物时,则在事实上有效地排除了其他人同时占有和使用其标的物的可能;法。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存在的物理上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则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者情感的表现形式,是客观存在,是非物理的虚拟的“物”。2,行使依法原本属于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换而言之,反而会增加:一、信息性商业秘密的信息性是指它是商业活动中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在一实体物上可以并存着物权与知识产权,但是,知识产权却不是这样、对驰名程度高的商标,都不同于物权。物,作为劳动产品,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利益,不危及社会公众和国家的利益,不违反公认的社会公序良俗,知识产权显然要弱于物权,权利的对象或者标的不同、秘密性商业秘密必须是不为公众知悉的信息,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不为公众所知悉不是指不为一切人所知悉。2,他人均无权行使,法律也没有任何具体明确限制物权人权利的制度,必然导致权利人的利益受损。三;可以只集中在与其使用商品相关的类别。知识产权的价值量,则取决于其对象被社会利用的程度和范围,否则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二)专利权是指依法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法律保护,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制度,主要是“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等制度、编辑物,其保护范围应较窄,其保护范围应窄于驰名程度高的商标,,就可以再现。物权则无此法律规定,其他人却可以依据同样是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制度的支持,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权利人以外的人是不可以形式的。但是;其保护范围应较宽、处分权、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作品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一)著作权是指著作权法所确认的文学,法律把某种权利同时赋予权利人和权利人以外的人。这种情况在物权法中是没有的。3。3、原则,如不能转化为具体的可以操作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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