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社保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补缴,用人单位不补缴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进行投诉。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建议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
2.劳动者现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单位工作已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主体,不受劳动法调整。如有争议可咨询法律援助热线: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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