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1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1.行为要点: (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某些情况下,三者身份可能重叠。 (
2)上述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 (
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
4)主观方面,广告商(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责任: 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商(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代理制作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总结:广告代言人对虚假食品广告,负担无过错连带责任;
专业解答在众多的违法行为中,虚假宣传可谓无处不在,无论是口头表述还是文字记载,都可能成为其施展的工具。然而,虚假广告则透过广告的形式进行包装和传播,因而较之虚假宣传,更适宜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对来说,对于更多形式的虚假宣传行为,更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师解析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不一定无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区别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一)如果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以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为原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二)如果合同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的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越权法人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 即企业法人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的相对人,主张越权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企业法人超越了经营范围。 (三)如果法人越权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如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制订的要由专门部门专营专卖的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等,这种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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