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医疗期。你可享受3个月以内的医疗期限。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员工医疗期未满,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满。
2020-11-07 08:21:22 回复律师解析 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年龄申报不实,同时其实际年龄未能满足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年龄界限,则保险公司可依法解约该保单,并依据合同条款偿付保单的现金价值。当保险公司行使此类合同解除权时,应严格遵循我国法律法规中的第十六条第三款及第六款之规定。若投保人因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实而导致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低于应缴保险费用,保险公司有权进行修正,并要求投保人补足差额部分,或在支付保险金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用与应缴保险费用之间的比例进行支付。反之,若投保人因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实而导致所支付的保险费用高于应缴保险费用,保险公司有义务将多收取的保险费用返还至投保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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