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离婚的时候将孩子判给了母亲,父亲每个月按时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后来父亲又重新结有家庭,所以他在子女长到18岁的时候,就拒绝再支付抚养费了。那么,【相关案例】小郭自父亲郭某和母亲刘某离婚后一直跟随刘某生活,离婚时双方约定郭某每月向小郭支付抚养费至其生活之日止。至小郭满十八周岁后,不再继续学业,也未丧失劳动能力时,则不能再继续要求郭某向其支付抚养费,如果其向,将会败诉。即使郭某在诉讼中承诺愿意继续支付,也不会记入判决书中,郭某可在案外依自愿向小郭给付金钱支持。如果小郭就读高中以上的学业,可以与父母协商约定抚养费的给付,或者通过向学校申请助学贷款或勤工俭学争取继续就学的机会。【律师解析】在法律上面来说是不违法的,不过道义上来说不过去。按照法律规定,子女成年后,非因特殊情况,父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上大学、结婚所需的费用父母可以不负担。当然,父母基于感情自愿继续承担的.法律不予干预。《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可见,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是两种子女: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生活的子女。满18周岁的子女显然已属成年,那是否属于“不能生活的子女”呢《婚姻法解释(一)》规定,“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满l8周岁的成年子女只有还在高中或是初中、小学接受教育的,或者由于某些客观原因导致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才有权利向父母请求给付抚养费。对于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智力正常、具有劳动能力的子女,只要已经结束了高中及其以下的学历教育就不能再要求父母承担抚养费了;即使由于考上大学仍在学校接受教育,此时父母也无付给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当然,父母自愿给付抚养费的,子女可以接受。
根据我国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的关系、生父母和的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抚育子女的成长,并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按照法律规定,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
因此,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不是父母可以任意解除的,父母必须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行为不良、品行不端,父母应该好好教育,帮助他们改正。把子女赶出家门、将他们推向社会,没有人对他们进行管教,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父母放弃其监护职责,不履行法定义务,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可见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可轻易解除,只能因依法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如果父母拒绝履行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话,依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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