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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怎么判刑的呀?

欧** 河南-许昌 劳动争议咨询 2020.10.07 08:55:18 397人阅读

职务侵占罪怎么判刑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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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职务侵占罪怎么判刑的呀?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不断深入,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济迅速发展,财产流转日益频繁。在现实生活中,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的问题日渐突出。分别是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主体多样化,经济成分多元化,一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职务侵占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在司法实务中,正确认定职务侵占罪,按照每人刑法定原则注意把握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罪等的区别,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准确定罪量刑,这对于发挥刑法打击犯罪职能作用至关重要。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的主
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无需详论。笔者拟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职务侵占罪犯罪构成的主体、客体、客观方面和法定刑等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犯罪主体的认定
(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包括:
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正确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同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罪处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是截然不同内容的两个概念,二者各自取得职业资格的法律依据、体现的法律关系都不相同。因此,司法实务中,我们可以先界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
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标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果行为不属《刑法[4]》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范围,就应界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三)共同犯罪的定性问题。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
这术界有多种观点,如“分别定罪说”、“主犯决定说”、“主犯决定与分别定罪说的折衷说”、“区别对待说”等等。归纳起来,可以划分为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那么同案犯都应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那么全案都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2000年7月8日起施行)明确了认定依据,即“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罪犯庭处。”“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犯认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必须根据最高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共同行为的要件,注意区分主犯与从犯,结合个案来正确定罪处罚。
(四)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
《刑法》原则
第五章规定的所有侵犯财产罪,均没有涉及其单位犯罪的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2020-10-07 08:57:18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量刑幅度较宽。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量刑幅度较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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