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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的范围是哪些人财产代管人需履行哪些职责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吗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如果对代管有争议,没有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或者这些人没有代管能力,则应由人民指定的人代管财产。财产代管人需履行如下职责:(1)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2)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3)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向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的情形如下:(1)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2)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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