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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中,假如一个安全员没有任命书也要追究责任么?

龙** 山东-潍坊 工资福利咨询 2020.09.19 14:31:45 3409人阅读

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中,假如一个安全员没有任命书也要追究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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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得先追究部门长的责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确实在履行安全员的职责;此时主要看政府官员的意见、公司内部责任追究,在考虑是不是要追究一个安全员(他是的),看他是不是认为应该处罚他们部门的安全员。如果你是领导,如果你的职位不够高:1。如果那个安全员持有当地的安全员证书、政府部门追究责任,他是直接领导,反而给领导留下你不愿意负责的影响,你可以询问下那个部门长的意见,也无济于事,大家都认可你是安全员。还不如大方点承认,有以下几个见解。2。首先,即使你推脱说你没有任命书。然后你再跟当事安全员沟通;如果你是安全员,那他在法理上就是安全员对于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问题,你得先认识到安全事故是出事故的那个部门的责任,注册在你们公司

2020-09-19 14:32:4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3.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0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一共七类

关于“因安全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关键的是看在事故中的所承担的责任,并非所有安全事故都要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在目前责任追究不是十分规范的情况下,你的这个问题更是没有一个标准答案,发布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来调查处理。 一、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1、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2、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本制度指一般重伤)。 3、严重重伤:凡发生下列工伤之一者,定为严重重伤。 ( 1)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要开颅手术和严重脑震荡的; ( 2)耳部受伤需要切除手术(含单耳)并丧失听觉功能的; ( 3)眼部受伤造成单眼失明的; ( 4)鼻部受伤需要进行切除手术并丧失功能的; ( 5)人体的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 ( 6)内脏受伤:肝、脾、肺、肾、胃等需要进行较大胸腹腔手术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 ( 7)主动脉血管断裂造成严重失血的; ( 8)四肢受伤需要进行截肢的; ( 9)手足受伤:截掉手指或脚趾二个以上的(其中有一个拇指或食指的); ( 10)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肌腱损失致残的;(11)有害气体中毒致残的。 4、死亡。 (二)非伤亡事故指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员工误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 1、一般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2、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二级事故、重大电气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3、特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一级事故、特大电气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 4、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 (三)侥幸事故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可分为一般侥幸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1、一般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侥幸事故。2、重大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侥幸事故。 二、责任追究依据 (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三)煤矿安全行政法规; (四)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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