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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失效吗

罗** 山东-滨州 劳动争议咨询 2020.09.09 17:02:18 390人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失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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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没有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4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0-09-09 17:04: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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