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并取消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两年内评先选优资格:
(一)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
(三)妨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
(四)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查监督、选举、评议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五)擅自变更或者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六)阻挠依法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
(七)职工代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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