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合肥专利撰写公司上班,7月6号入职,8月13号离职,本来工资应该8月20号发,但是公司的人说离职的人需要延迟几天,然后就一直拖到8月28号才发,本来应该发3110元,但是公司的人说,因为案子后期会有答复、补正、驳回等原因,就发了我2110元,剩余的1000元得六个月之后发,请问这样合理吗?
你好!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
2.患病、负伤;
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4.失业;
5.生育。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何,最好是委托本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协助指导你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争取你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根据你的工资和你工作年限来判断,要求公司经济补偿。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致电咨询(如遇本人繁忙可请稍后再拨)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来律所与我当面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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