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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是否适用于单位行贿?

董* 山西-晋中 劳动争议咨询 2020.08.23 13:48:54 317人阅读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是否适用于单位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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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应,涉嫌单位行贿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0-08-23 13:5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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