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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1、删除晚婚、晚育的限定。
2、将《条例》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娃儿。符合本条例限定要求的,经准许,能够再生育一个娃儿。”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娃儿。符合本条例限定要求的,经准许,能够再生育一个娃儿”。
3、明确再生育的要求。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限定,将再生育的要求修改为:
(一)夫妻两方的两个娃儿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能够再生育的;
(二)二婚夫妻一方无娃儿,另一方有一个娃儿,二婚后只生育一个娃儿的;
(三)二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娃儿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娃儿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娃儿时,合法收养的娃儿不参与娃儿数的计量。
4、将再生育审批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病残儿判定权限由市州判定组织判定下放由县级判定组织进行判定,将违法生育亲子判定权限由省级下放到市(州)。
5、明确省际间生育政策不一致时的适用办法,限定夫妻两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寓居地在本省行政范围内的,申请再生育向夫妻户籍所在地提议。
2020-08-01 12:58:5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