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或者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3、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顺产的,98天;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另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另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
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45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
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算。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