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在重庆市内购买了一套期房,并签订了预售房屋买卖合同。现在我由于资金紧张不想要这房子了。我发现该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请问我签订的这份重庆预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因此,若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于欺诈行为。
律师解析 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律师解析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签订的预售合同没有效。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于欺诈行为。购房者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主张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另外,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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