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重新协商签订新的协议。显示公平,欺诈胁迫的情形可以请求撤销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搜集证据,协商不成,到以显失公平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您好,针对您的分家协议可以推翻吗?问题解答如下, 徐和杨系夫妻,居住于某城中村,育有两个儿子(徐大、徐二)和三个女儿,大儿育有一女(徐大女,已婚),二儿育有一女(徐二女,正就读本科,尚未毕业),二儿子于90年因公去世,二儿媳于93年改嫁,徐二女由徐夫妇抚养成人。徐于11年1月10号病逝,杨现与孙女徐二女相依为命。徐有两处宅基地(用地许可证时间分别为80年和94年),两处宅基地户名都是徐。一处0.4亩系老宅基地,徐夫妇原在此建有八间共150平米房屋,三间给徐大夫妇居住,三间给徐二夫妇居住,两间留为己用。另0.2亩宅基地是94年申请划定,新宅基地划定后,徐夫妇于94年移居新院,并建有两层共160平房屋。06年,徐大之女儿徐大女夫妇在0.2亩宅基地上加盖一层住房,共300平。徐大于03年把老宅基地所有旧房拆掉,占用一半宅基地面积建设一栋三层楼房,另空一半宅基地。11月,徐大又把余下宅基地搭建为三层楼房。在徐病重期间,曾先后立有两份协议。
第一份协议系徐夫妇与徐大、徐二女于10年12月23日共同签字,由村主任等村民代表见证。协议规定(
①0.4亩宅基地及现有房子归徐大所有,0.2亩宅基地及现有房子归徐二女所有。
②徐二女支付15万元给徐大女,以作为徐大女在新宅上300平的建。
③两位老人由双方共同赡养。
④如果城中村改造,双方在所分房子中都得给二老安排一处住房)。协议签订完后
第三天(即10年12月26日),徐二女将建房15万元交付给徐大。随后,徐大找到几个村民(不包括村主任),在徐二女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徐夫妇(杨胆小不经事,不识字)于10年12月27日签订了
第二份协议,二老及证人签字,徐大未签字,协议规定(①将新院中二老所建160平房屋进行分割,徐、杨各80平。
②徐自愿和徐大生活,杨自愿和徐二女生活,村里所有福利二老各自享受个人。
③
第一份协议中的“0.2亩宅基地及现有房子归徐二女所有”不予生效)。协议签订后不到半月,徐病逝。徐大对二老均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现城中村预进行改造,合同规定:村民宅基地以内的房屋三层以下(含三层)按1:1的比例补偿;三层以下未建部分也按1:1的比例补偿,但村民按500元平方米向开发商支付建筑费用。现在杨与孙女徐二女要求撇开两份协议,依法重新分配,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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