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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了裁人采用竞聘原则让人下岗

153****6105 江苏-南京 劳动争议咨询 2020.05.17 11:27:39 405人阅读

单位为了裁人采用竞聘原则让人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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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采取这种模式,也就是属于末位淘汰,违法的,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你的。

2020-05-17 12:05: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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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应该支付经济赔偿。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限定裁人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限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够二十人但占公司工人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工人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工人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能够裁减人员:
(一)依照公司破产法限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换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招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劳动者月薪水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准则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本条所称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

2020-11-28 06:2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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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公司要求员工重新竞聘上岗,并将岗位重新设置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公司单方面要求变更其与劳动者之间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如果不能协商一致而由公司提出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你可以拒绝签订上述表格,未参加竞岗人员或提交无效表格的,也不能被视为自愿辞职,可以要求公司安排岗位,拒不安排和无故解约的,你可以请求赔偿

可以要求公司对你们进行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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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爱人是否和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可以申请仲裁的。但是,您的描述没有说明白,您的赔偿请求原因是什么。原则上,要看您爱人的劳动合同对赔偿方面有无约定,其次竞聘上岗,是否属于企业规章制度或者企业通过工会或者劳动代表同意等制定的规则,这是程序上的问题,另外还要看评选过程和标准是否得当,从而确定是否有申请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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