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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如果公司的加班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属于合法加班。表达以加班来还放假的时间没任何意义。对于劳动者有权利不加班,更有权利要求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2020-04-23 23:41:1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