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车辆停入停车场后,车主与停车场管理方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保管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要确认保管人责任,需要区别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加以不同对待。本纠纷中的停车场向车主出具停车卡并按时计费,与车主之间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被保管的车在停车场期间发生损坏,依据法律规定,该停车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该停车管理公司在赔偿后,可在查明高空坠物直接侵权人后,依法向其追偿。另外,停车场除了收费停车场外,还有公益停车场及消费场所停车场,相应的保管责任不同。公益停车场无人管理的,车辆受损后,只能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有人管理的,形成无偿保管合同,在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商场、酒楼等消费场所停车场,可视为该消费服务机构的延伸,妥善保管客人的车辆是其应当承担的消费附随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1条之规定,作为消费者的车主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一、如果是社会化的停车场,不属于交警大队的停车场,则
1、按照当地发改委给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2、按照停车场自己定制的价格执行。
二、如果属于交警大队的停车场,应是免费停放事故车辆。
三、如果当地财政有条件负担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车辆的停放由财政统一支付。 请注意,条件是当地财政有能力负担的情况下,比如经济较发达的富裕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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