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在学校去世学校有责任吗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身亡,并不必然地意味着校方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只有当该生生命陨落与校方所犯下的疏忽、管理缺失等过失间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时,校方可被追责。
在学生接受学校教育的正常时期内,学校负有为其监护的不可推卸之职责。
若因学校的失职行为而导致受害者受伤甚至丧命的悲剧发生,那么校方将无可避免地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此事件系由第三方肇事者所为,则应由该第三方及校方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倘若有确凿证据表明校方确实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那么受害者家属有权向校方提出索赔请求,具体的责任比例将由相关部门进行鉴定或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予以合理划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生在学校食堂中毒学校要担责吗
学生在学校食堂中毒学校一般要担责。学校食堂没有对外承包情况下,由学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校食堂对外承包情况下,由承包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学生在学校去世学校有责任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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