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承揽范围是什么
承包工程范围具体如下:
1.特级企业:
具备承揽各类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能力。
2.一级企业:
可承受且仅限于单项建安合同金额不超出其公司注册资本金五倍的一系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任务,包括但不限于:
(1)建筑高度在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幅度内的房屋建筑工程;
(2)建筑高度在240米及以下的各类构筑物;
(3)以及建筑总面积在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集群等。
3.二级企业:
同样只可承受单项建安合同金额未超过其公司注册资本金五倍的一些特定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任务,具体包括:
(1)建筑高度在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在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建筑高度在120米及以下的各类构筑物;
(3)以及建筑总面积在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集群等。
4.三级企业:
也只能试着接受、但不能保证能完成单项建安合同金额未超过其公司注册资本金五倍的一些较低难度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任务,主要涉及:
(1)建筑高度在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在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建筑高度在70米及以下的各类构筑物;
(3)以及建筑总面积在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集群等。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七条:
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总承包类别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类别的对照表,另行制定印发后执行。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承揽范围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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