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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销售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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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1261人看过
导读: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委托销售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委托销售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委托销售合同行纪合同,它们之间的联系是有着一个共同的特征,其标的是供劳务,而不是物的交付。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二者的相同点都是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是:

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销售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委托销售合同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纪合同与委托销售合同的区别是:

(一)、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

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二)、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

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为公民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

而委托销售合同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均可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对委托人、受托人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无太多限制。

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往往对行纪人的资格、业务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专门的监督和管理。

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各国基本都规定为物品的买进或卖出,且限于动产范围之内,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范畴。

(三)、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

在前一种情况下,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虽然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承受,行纪人为其买入或卖出的商品或有价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而且在行纪过程中,非由行纪人原因造成的委托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故行纪人在为行纪活动时,应为委托人的利益计,严格遵守委托人的指示,不得从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行纪合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开展贸易活动,报酬由委托人支付委托合同是。

二者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相关的联系,委托销售合同适用的范围相对广泛,对委托人没有特殊的要求。

行纪合同必须为有偿合同,委托销售合同可以为有偿也可以为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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