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就筹资阶段的风险主要在于融资行为的合法性风险。比如存在项目公司非法集资的风险;对于PE而言,存在基金设立与募资不合法的风险;对于股权众筹而言,存在互联网平台本身与筹资不合法的风险。该等风险都是由融资者造成,投资人不会因此而产生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但会传导至投资人产生经济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投资人若为上述主体,则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否则可能导致投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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