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抵押权被赋予了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文指出,为了保障债务能得以适当履行,债务人为防止其名下的财产随时可能转移导致债权人难以追讨,有权选择不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权,而是以该项资产作为抵押财产托付给债权人。
倘若债务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如期偿还或出现了预设好的需要行使抵押权的特定情形时,债权人便可依照法理,基于该项财产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由于抵押权归属物权类别,而依据《民法典》对于物权与债权的属性规定,物权制度的效力往往是高于债权制度的,故此,抵押权相较于一般的债权人债权具有更高的地位和优先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