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债权人,若欲主张代位权之诉讼请求得以得到支持,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四项基本构成要件:
首先,必须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切实有效且符合法律要求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债务人需具备切实可行并且可供执行的相关权利;
再者,债务人对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应表现为“漠视”或者“轻忽”,即怠于行使;
最后,债务人似乎应更加小心谨慎地控制和监控自己的权力,因为如果其怠于行使权利而产生的结果将给债权人对其尚在有效期内的到期债权带来损害,此时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