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限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通常可不按犯罪处置;对确有追究刑事职责必要的,在处置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差别。” 怎样理解“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职责?要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立场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其中,家庭人员或亲属的立场是决定可否追究刑事职责,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家庭人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限定准则,但无其他严重情节的,通常可不作为犯罪处置。 “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职责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惹起家庭人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职责的。如屡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惹起家庭人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导致其生活困难,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糟塌浪费,不能追讨,给家庭人员和亲属导致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屡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由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导致家庭人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2018-09-25 04:0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