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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去B家向B借账,因B与A只是认识,所以B不愿意将钱借与A,请问A可否构成敲诈恫吓罪?或该怎样向公安机关举证???

高* 台湾 - 台中市 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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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 - 台中市

存在关系:A和B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B和C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A和B、C之间的保证关系。情况:B和C债务届清偿期且A履行保证职责、B和C的债务关系消灭、A和B就A履行保证职责产生新的债务关系、现A欲使B履行债务.由于债务关系的相对性,B和C的债务关系消灭、所以A和B的债务关系与C无关,但C能作为A履行保证职责的证明人,A通过司法救济时,可作为证人作证,但C不能干涉A和B之间的债务关系综上、A不能借C的势力向B请求履行、但能够向法院请求,此时C能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2018-09-24 20:07: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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