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证法》限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公司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及公司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典质的,应当解决典质物登记,典质合同自登记之日起奏效。
1.典质期间房地产权转移或变换的,当事人应自转移变换之门起30日内,持典质权人认可其转移变换的证明文件,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解决转移或变换登记。
2.房地产典质当事人发生变换即合同主体变换的,当事人应自变换之日起30日内,持典质权转让合同及有关资料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再次解决典质登记;
3.典质当事人两方对典质合同内容进行变换的,应自变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变换登记手续。
4.典质房地产被处罚后。原典质当事人应自处罚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注销登记。
5.已解决典质登记的房地产,典质权人将其债权及典质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当在典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典质权变换登记手续。由于典质权转让无须事先征得典质人认可,因此,应由典质权人和受转让的第三人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典质权变换登记手续。
2018-03-21 19:28: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