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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安工程安全事故纠纷律师-范红波律师
    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 广安
    0.0
    帮助人数:4
    185-8204-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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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安工程安全事故纠纷律师-李竹琴律师
    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 广安市广安区凌云东路578号(加德天街)5幢20楼
    5.0
    帮助人数:325
    #律师标签:有团队,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181-6112-2513
    更多> #律师简介:李竹琴,2013年3月至今从事法律工作至今已十年,跟进案件2000余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拥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理论功底深厚,擅长民商事案件(包括传统民事案件、公司法相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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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安工程安全事故纠纷律师-龙辉律师
    四川上甲律师事务所 枣山物流商贸园区站前大道万贯法国风情街12-1幢1101-1107
    5.0
    帮助人数:56
    189-8266-5656
    更多> #律师简介: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并拥有拥有建造师、造价、招标、采购专家等从业资格,现为四川上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精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纠纷、建设工程等领域,积累了较多的办案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用自己的专业、专心、专注实现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诉求,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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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安工程安全事故纠纷律师-宋前军律师
    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 四川
    5.0

    来自45人评价

    帮助人数:208
    151-9653-8404
    更多> #律师简介:一名青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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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安工程安全事故纠纷律师-莫川川律师
    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文化街6-301号万城首座2幢
    5.0

    来自48人评价

    帮助人数:177
    172-6091-2021
    更多> #律师简介:莫川川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安市律协民商委成员、广安市律协公益委成员、全日制本科学士学历,具备全面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婚姻家事以及各类合同纠纷,其团队专注于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常年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始终秉持“人民律师为人民”的初心,践行“案件无大小,专业加服务”的执业理念,尽最大力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本律师的服务宗旨。如遇开庭、会见等,无法及时接听电话,敬请留言与耐心等待,稍后一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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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安工程安全事故纠纷律师-黄昌勇律师
    四川智析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三段169号华冠城11层
    5.0

    来自14人评价

    帮助人数:38
    #律师标签: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政治职务,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87-8260-8688
    更多> #律师简介:黄昌勇律师,中共党员,四川智析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系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委员、广安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广安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广安法学研究青年人才库首批成员。曾先后在区县、地市级公安机关、市委巡察办工作近20年,担任过市公安局工会副主席、法制支队警长、公安机关基层执法办案培训授课实战教官,市委巡察办干部,具有丰富的办案实践、实战经验。荣立个人三等功3次,多次获评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个人等各类奖励40余次,被四川省公安厅授予“公安民警忠诚服务铜质荣誉奖章”参与了《广安市犬只管理办法》《广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地方立法工作。汇编了《常见行政刑事案件执法办案指引》《毒品犯罪案件实务指南及法律适用》《扫黑除恶案件实务指南及法律适用》《涉疫案件执法办案指引》等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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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事故四不放过指: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建设工程纠纷 1465次阅读
  • 非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不规范操作所导致的事故,比如: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 #建设工程纠纷 1135次阅读
  • 施工出现事故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建设工程纠纷 1158次阅读
  • 工地死人了安全员是否有责任需要根据具体事实来进行判断。如果没有尽到安全监管义务,需要承担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纠纷 876次阅读
  • 通过以下认定:1、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如果上述单位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却没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按不构成犯罪处理,或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或按有关建筑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纠纷 1248次阅读
  •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1、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2、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纠纷 859次阅读
  •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建设工程领域的居间行为,居间合同原则上因属有效,居间费的收取也属合法。但建设工程的居间行为应限定在合法范围内,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否则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 #建设工程纠纷 1203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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