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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律师练虎转载:未成年人抢劫案二审宣告缓刑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我担任上诉人张某抢劫一案二审的辩护人。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上诉人,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我对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张某犯抢劫罪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是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未能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请求二审法院在对上诉人张某量刑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 上诉人张某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通过侦查机关取证,上诉人张某出生于1994年3月,在2009年12月份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上诉人张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上诉人张某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1、上诉人张某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

上诉人张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在辩护人与上诉人张某的接触中,也深感其本性善良,诚恳悔过。

2、上诉人张某主观恶性小。

上诉人张某系一时糊涂,不懂法,没有对行为的结果产生认识或者深刻认识的情况下实施的抢劫,因此主观上的恶性不大。

3、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上诉人张某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证据材料反映,上诉人张某伙同他人实施的抢劫案,虽然满足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行为的动机却是上网,可见并没有希望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事实上,上诉人张某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主要是采取了威胁的手段,也未对被害人造成任何人身伤害,抢劫金额不大。况且,抢劫行为后不久他们即被群众抓获扭送,抢的财物已退回发还被害人。因此,社会危害性不大。

4、上诉人张某是初犯。

上诉人张某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做出过违法乱纪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学校一贯都表现良好。

三、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上诉人张某应当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相信上诉人吴超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特请求法院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上诉人张某,使得其尽快投入到社会中去,为社会作出贡献。

四、关于上诉人张某犯罪的原因,是个复杂的社会因素,除他本人负一定责任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上诉人张某是个农村孩子,系在校学生。犯罪时年仅15岁,认知能力及分辨能力较差,加上法律意识欠缺,使得处在青春烦躁期的少年极有可能走上歪路。这其中,社会、学校、家庭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截止今日,上诉人张某已被限制人身自由近7个月,他也为以往的过错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我们司法机关也应充分运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给上诉人张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请求法院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对上诉人张某应当宣告缓刑。

1、上诉人张某依法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上诉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在抢劫过程中,主要是采取了威胁的手段,也未对被害人造成任何人身伤害,抢劫金额不大。

3、归案后上诉人张某的一系列表现,包括主动认罪,写悔过书等,足可证明其有悔罪表现。

4、上诉人张某是初犯。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二审法院考虑与采纳。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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