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以债务的发生时间为原则、以特殊约定为例外的判断标准,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则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丈夫打借条妻子是否要还钱,就要看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共同的债务,或者是这笔债务妻子不知晓但用于共同的生活中来,那么就可以要求另一方还款,但用于个人债务另一方是可以不用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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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丈夫背着妻子借钱,妻子要承担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条虽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同时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之规定。
该款规定的例外情形是否存在,需要通过当事人双方的抗辩、法庭审理、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最终由作出裁判进行认定,显然在执行程序中是不能认定该例外情形是否存在。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径行认定夫或妻一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追加夫或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不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而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在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合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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