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由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那么同样需要承担法律所带来的后果,只要没有权利实施代理权的人是不能从事任何法律的行为。
......无权代理后果由谁承担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的,可能由被代理人承担,也有可能由代理人承担。在我国的无权代理的效力认定中,被代理人知道无权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被代理人同意其无权代理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1、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撤销权。2、本人即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3、代理人对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接下俩,我们一起具体了解表见代理责任由谁承担。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按照规定,招标代理费通常由招标人支付.招标公司为接业务,才违违法与招标人串通公告由中标人支付。 招标代理费是由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拟招标项目投资额,双方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标准,在双方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的拟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此笔费用一般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给付,但如果双方在合同上约定了此笔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则从其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 根据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招标代理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委托单位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包括了所有的费用,不再另行支付其他的费用,例如评标专家费、招标现场场所租赁费。由此可以确定,专家评审费应包含在招标代理费中,应有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委托单位支付评标专家费,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委托单位对法律法规学的不深不透,没有完全掌握法律法规规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专家评审费;二是委托单位对招标代理费的取费标准和取费范围不够了解,对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不够规范;三是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业务不精,造成多次废标,增加了招标代理成本,提出让委托单位承担专家评审费等情况;四是存在人情关系,委托单位的招标活动往往有固定的招标代理公司代理,久而久之,由于人情关系,存在委托单位为招标代理公司支付专家评审费的现象。 招标代理费的承担一般是由招标人来支付的,但招标代理费的额度招标人是可以和相关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协商确定,而不是一个固定的金额,招标代理费设置一定要合理才可以。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恢复原状、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代履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
文凤律师,女,现任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一直信守“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力争让委托的每一个当事人能够从自身的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文律师执业期间,对每种类型的案件都有个人的专业办理方式与合适的切入口: 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从事故发生之后,能为交警定责阶段、伤残鉴定阶段以及最后的理赔阶段全程提供服务以及建议; 对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最佳介入的时间便是协商签署合同的阶段,能够把控风险,若是双方自行协商签订的合同出现纠纷,文律师能够准确找到案件的切入点,帮助纠纷的化解,达到胜诉的目的; 对于婚姻家事案件能够积极帮助当事人在诉前取证阶段做好调查取证的工作,在庭审中才能占据主动,争取利益最大化。 执业以来,不论案件大小,文律师以专业的知识以及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前来咨询的当事人提供最佳的解决方式,也可咨询电话13260730902,希望能尽快的给您合适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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