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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违约如何赔偿

更新时间: 2021-03-09 15: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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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从法律上来讲,即使订金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也应予以退还。

所以,如果订立合同的双方想要适用定金法则,一定要写成“定金”,并补充说明“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退回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需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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