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可以通过协议起诉孩子离婚。协议中可能约定放弃探望孩子的权利,但实际上,这样的协议可以说是无效的,因为从某种角度来说,孩子也可以看到父亲或母亲的权利。因此,孩子的探视权协议是不能改变的。此外,阻止其他人看到孩子可能对孩子不利。
......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约定,约定时要考虑孩子的生活时间以及学习时间,所以一周一次为宜。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官根据实际的情况对探视权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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