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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

    抚养费可以用债权债务转让吗

    任高扬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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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养费不能用债权债务来转让,转让的债权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除了根据合同性质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及抚恤金、抚养费、赔偿金等债权不得转让外,其他债权都可以转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收听量:942 2018-09-27
  • 1′9″

    抚养费如何支付

    刘双律师

    刘双律师

    抚养费是指父母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子女财物,已尽自己的抚养义务。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双方可先行协商,若能协商一致的,法院会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来确定。

    如果双方就抚养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会参考双方分居期间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如果没有支付抚养费或者没有分居,那么则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并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收听量:940 2018-06-28
  • 1′50″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

    高发星律师

    高发星律师

    法院作判决总的原则就是一个,即“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当然,这个原则在法院判决时要通过很多具体情况来衡量。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收听量:939 2018-09-27
  • 2′32″

    过继孩子的条件和手续

    刘双律师

    刘双律师

    孩子过继是一种民间说法,法律上可称之为继子女或养子女。依据我国《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具体规定如下: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条件:

    a.丧失父母的孤儿;

    b.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c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孩子过继,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a.无子女;

    b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c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年满30周岁。

    (3)孩子过继,收养人拟收养孩子须提供的材料有:

    a.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须复印子女的户口簿);

    b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d收养人常住地的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e.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律采用 A4 纸。)

    (4)孩子过继,一般社会机构孩子收养的程序:

    a.夫妻双方年龄均满30周岁,身体健康、有良好经济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自愿收养孩子的,持上述有效材料到当地民政局申请收养。

    b.经市民政局审核后符合收养条件的,领取《收养登记申请书》。

    c.如初步同意收养该孩子,由拟收养人填写相关表格,等待审批和现孩子抚养一方同意。

    d.经过3-6 个月的观察,同意收养该孩子的,认真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带齐有关收养材料,提供被收养人正相片若干张,到民政局登记确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听量:935 2018-06-19
  • 22″

    监护权变更协议书怎么写

    刘婉芬律师

    刘婉芬律师

    对于因解除婚姻关系而确认的监护权双方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的协议书,可以作为离婚协议或抚养权归属协议的补充协议来处理,即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把抚养费、探视权等约定清楚即可

    收听量:934 2018-08-13
  • 52″

    抚养费赔偿标准

    刘婉芬律师

    刘婉芬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具体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2)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4)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收听量:927 2018-08-13
  • 1′3″

    离婚一般抚养费是多少

    刘双律师

    刘双律师

    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双方可先行协商,若能协商一致的,法院会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来确定。如果双方就抚养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会参考双方分居期间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如果没有支付抚养费或者没有分居,那么则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并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收听量:926 2018-06-19
  • 1′46″

    监护权的内容

    周玲律师

    周玲律师

    监护权分为人身监护权和财产监护权两种。

    1、人身监护权

    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包括:

    (1)住居所指定权。

    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

    (2)交还请求权。

    当未成年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

    未成年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抚养义务。

    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如果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不承担此项赔偿义务。

    2、财产监护权

    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

    其主要内容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收听量:918 201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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