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条时将借条拿走不归还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着抢欠条的情况。只要能够证明存在着这种情况的话,那么也是可以证明确实是存在着借贷关系的。能够更明确的关系及可以要求对方还款。
......涉及到抵押财务问题的时候,是可以将抵押物进行带走的,因为当双方之间通过抵押来确定借贷关系的时候,为了保证对方会进行还清,或者是自己不会有所损失,是可以将所抵押的物品进行带走,等到对方进行还钱的时候,再将抵押物进行归还。
......如果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拿走遗失物,其主观上非法占有失主财物的目的已经非常明显,客观上也具备了拒不退还的行为要件,其行为已经完全具备了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的侵占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以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算是盗窃,应该立案!
买的衣服掉色严重,商家不予不更换,消费者能够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到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组织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能够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商量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到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组织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限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定,承受民事职责:(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有商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准则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够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花费违背商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议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花费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有意拖延或者无理拒却的; (九)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有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受侵权职责。
您好,根据相关法律及您的描述可知,根据《合同法》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借用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物无偿贷与他人使用,使用后返还其物的合同。保管关系交付的顾客寄存的物品,借用关系交付的是超市提供的自助储物柜。超市提供储物柜应当保障安全使用,这是消费者和超市之间购物合同的随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超市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有效措施,来保护消费者寄存于储物柜中财物的安全,使消费者接受服务的同时,没有后顾之忧,不必担心自己的财物被盗。这是《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超市经营者不得以告之、免责等方式损害消费者的这一权利。同时《消法》第十八条也规定了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其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期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意味着经营者对其向消费者提供的储物柜等场所,应当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负有该项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具体问题建议聘请律师帮助,更多问题欢迎来电来所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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