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1、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5、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我国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制度,即进口药品,须取得卫生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一次性进口药口批件》,经营进口药品的外贸企业,须具有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对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因过错造成消费者损害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食品、药品的销售链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就是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真实反映了送检食品、药品的质量情况。相关监管部门之所以同意食品、药品上市销售,消费者之所以愿意购买特定食品、药品,一个很关键的考量因素就是检验机构出具的关于特定食品、药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的过错责任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行为出具的是虚假检验报告,承担侵权连带责任;过失行为出具的是不实检验报告,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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