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故意开车撞车属于交通事故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开车撞死人逃逸一般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的一般就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违反了交通运输法逃逸的,一般就会判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开车撞到人不一定属于刑事案件,也有可能属于民事案件,行政治安案件。具体来说,若是撞人的驾驶员涉嫌犯了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的罪名,那么交通案件一般就属于刑事案件。若是依旧不知道开车撞到人属于刑事案件吗,可以接着看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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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个人不小心撞死了人,有6种情况,其中3种情况属于犯罪,1种情况不属于犯罪。 属于犯罪的情况:
1、死亡1人,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这是过失犯罪,属于轻罪。
2、喝酒后、吸毒后、无驾驶执照的司机造成1人重伤,属于交通肇事罪。
3、明知道汽车安全装置失灵、明知汽车无牌照、明知汽车已报废还开车上路,属于交通肇事罪。
4、严重超载发生事故,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
5、不论何种情况,撞人后逃逸,交通肇事罪,事故致人死亡或将受害者带离事故现场致其死亡,故意罪。 不属于犯罪的:事故中司机没有责任,如行人横穿带有栏杆的马路。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有人受伤,一定要将被伤人带到医院,或者报警,这样即使司机有责任或者全责,判处也会减轻。最多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事故后逃逸,没有死人,判3-7年。死了人,判7年以上。将受害者带离事故现场致其死亡,就构成故意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浙江吴刚律师事务所
韩玉霞律师,毕业于浙江财经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就职于某上市公司,期间积累了大量公司实务以及劳动类工作经验。现执业于浙江吴刚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参与办理过数百起案件,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纠纷等。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多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了取保候审、适用缓刑、减轻处罚等结果;在办理其他民商事业务过程中,也善于从细微之处找寻案件突破口,给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为当事人争取的合法利益,始终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为此,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及尊重,也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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