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语音解答 > 诉讼仲裁律师语音解答 > 诉讼管辖律师语音解答 > 民事法律关系有哪些

民事法律关系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1-04-08 21:15:03
律师语音内容:

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民事法律关系可作如下主要分类:

1、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可分为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内容的复杂程度可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形成和实现的特点可分为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版权声明:对语音解答及内容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点赞+1 分享
相关律师语音解答
  • 1′13″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

    胡叶凤律师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一)主体要素: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民事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特定情况下还包括国家。

    (二)客体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称标的,是民事主体之间据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性事物,是民事主体追求的利益的反映,成为民事主体活动的目标。就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其客体大致是固定的。

    (三)内容要素
    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如何实现其参与民事生活的目标,也即实现其参与民事生活的目的,这种实现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方式和过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展开
    收听量:588
  • 1′7″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胡叶凤律师

    1、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展开
    收听量:785
  • 32″

    执行期限的规定有多久

    盛新银律师

    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展开
    收听量:845
相关法律知识更多
  • 10个民事法律关系有哪些?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一切民事诉讼都要符合《民事诉讼法》。

    ......
  • 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有哪些?


    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
  •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都有哪些


    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

相关法律咨询

立即提问
  • 如何区分民法体系和民法学体系呢

    对于如何区分民法体系和民法学体系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区别主要可分为三方面。
    (1)内涵: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部门,民法学是一门学科;
    (2)表现形式:民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种民事法律规范或习惯。民法学则是关于研究民事法律规范及其学理的学科,表现形式是关于民法的知识和学问。
    (3)强制力:民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民法学并不是
    它们之间的联系
    民法学与民法密切联系,相互影响。
    (1)民法为民法学提供了对象和研究的资料,民法学为民法的立法和实施,提供了理论依据,指导和促进了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
    (2)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也丰富了民法学的研究内容,促进了民法学的发展。

  • 民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有何不同

    对于民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有何不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2、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
    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
    (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
    (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
    (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扩展资料主体种类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公民(自然人)。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这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种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是各和社会团体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例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国内法上,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比较特殊,既不同于一般公民,也不同于法人。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以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证的条约为依据,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
    5、合伙。

  • 中级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关系的关系?

    您好,针对您的中级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关系的关系?问题解答如下, (
    1)审级关系。人民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人民审判便告终结的审判制度。

    2)审判监督关系。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3)指导关系。上级对下级的审判工作在实践过程中有业务指导关系。

    4)指定管辖关系。下级如果就管辖权有争议而通过自行协商又解决不了时,上级有权指定其中的任何一个管辖。

最新精选解答 最新视频解答
猜你喜欢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