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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婚姻困局中的居住权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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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02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侯浩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231072333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686038956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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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侯浩亮律师擅长婚姻、合同、劳动、侵权、刑事辩护等领域。本案中,李女士与王先生分居18年,王先生出轨生子,李女士起诉离婚却面临婚内无证房产无法分割的难题。侯律师锁定男方过错主张精神赔偿,依据《民法典》创造性主张居住权。本案展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及律师在复杂案件中的价值。
18年婚姻困局中的居住权曙光

上世纪90年代,李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此后的18年里,夫妻二人长期分居,感情名存实亡。更让李女士心寒的是,王先生在此期间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为了孩子,李女士选择了默默隐忍,直到孩子成年自立,她才下定决心起诉离婚

然而,一个棘手的问题摆在了面前。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根据司法实践,无证房产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这意味着,若处理不当,李女士离婚后可能居无定所,而王先生却能继续占有房子,甚至带“第三者”入住。

在这困境时刻,李女士找到了侯浩亮律师。侯浩亮律师在民事、刑事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专精于婚姻案件。他做事严谨细致,善于在复杂案件中寻找突破口。

侯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通过收集王X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等,锁定了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查阅《民法典》第1091条后,他知道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为后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了基础。

面对“无证房”难题,侯律师果断调整策略。他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设立居住权。他认为,李女士为家庭付出了24年,离婚后无其他住房,而男方存在明显过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所有权可以暂时不明,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完全可以在现有条件下设立,以保障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同时,侯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侯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因该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被告王X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的正常居住。此外,王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需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准予双方离婚

事后,李女士深刻体会到了侯律师一直坚持的以结果为导向,以专业赢得信任的执业理念。这场官司不仅为她解决了居住问题,更让她在经历了18年的隐忍后,重新找回了生活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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