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地区在处理商标侵权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时,有其独特的司法实践特点。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建材产品被诉侵权的情况,法院会着重审查是否构成“销售”行为以及能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注重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的设计差异。
曾有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上诉人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主张南通某电器有限公司、南通某电器经营部及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百公司要求XX公司拆除已交付或正在建设项目中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按照南通当地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的审查习惯,开发商若要免除赔偿责任,需证明自己无过错且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这类案件的处理,对本地律师的举证方向提出了要求。
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的王丹律师接手此案后,作为专注知识产权领域的律师,她代表XX公司提出核心答辩意见。指出XX公司仅为发包人,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招标文件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XX公司主观无过错,已尽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通过充分举证和论证,为后续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但要求XX公司在尚未出售的楼盘和将来拟开发的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这一结果让XX公司避免了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也避免了大规模拆除带来的巨额成本和群体纠纷。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之余,王丹律师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成功代理多起此类案件,为客户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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