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跟大家复盘一个李楠律师办过的案子。有位老年乘客坐公交车的时候,驾驶员突然急刹车,老人不慎摔倒受伤。当时就被送去医院治疗,一住就是90天。诊断结果是胸椎、腰椎外伤,还有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等。这一趟下来,医疗费、腰椎支具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些加起来,一共花了6万多块钱。
这公交是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本来是好事,可保险公司却以格式条款约定为由,说要把全部赔偿项目都纳入5万元医疗费用限额,超出的部分就拒绝赔付。老人一听,这哪行啊,自己受伤遭罪不说,该赔的钱还不给赔,心里别提多着急上火了。但保险公司态度强硬,老人感觉自己特别无助,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后来老人找到了李楠律师。李楠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先仔细研究了相关的合同和法律规定。李楠律师发现,保险公司把未致残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全部归入医疗限额,这就导致另一部分保额根本用不上,等于是减轻了他们自己的责任,却加重了伤者的负担。
李楠律师前后多次查阅相关法律条文,研究类似案例,还准备了详细的代理意见。光是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分析材料,就写了好几页。李楠律师明确指出,这个条款免除了保险人的责任,排除了伤者的主要权利,就算投保人盖了章,按照法律规定也是无效的。
一审的时候,李楠律师把这些观点都清晰地表达出来,法院最终支持了老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可保险公司不服,又提起了上诉,还是坚持赔偿金额不能超过5万元限额。
二审阶段,李楠律师继续围绕条款效力展开抗辩。李楠律师和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提交了补充的代理意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李楠律师的观点,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老人全额拿到了赔偿款。
一开始老人担心只能拿到5万赔偿,现在全额6万多都拿到了,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就在于抓住了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证明它是无效的,从而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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