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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逃债不成,律师助力中小器材厂维权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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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14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俊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920071058264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315717235
代表案例:22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朱俊健主任律师,律所合伙人,中共党员,执业多年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具有高超的业务能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结合个案的自身特点,为客户设计最佳纠纷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节省客户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擅长: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专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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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建筑器材厂与央企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子公司合并注销,母公司拒付剩余租金和赔偿款,引发纠纷。在这场维权之战中,朱俊健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精准策略,帮助建筑器材厂赢得了胜利。
央企逃债不成,律师助力中小器材厂维权胜诉

2017年6月,该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提供了碗扣架、钢管等建筑器材。然而,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一直拖欠。之后,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建筑器材厂。

建筑器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了其全部诉讼请求。但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且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等主张。

朱俊健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围绕关键要点进行答辩。他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情况,依据《民法典》规定,确立了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堵死了逃债路径。同时,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有退货与租金产生,确认了租金金额真实合法。在钢模板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和行业惯例,成功认定了事实租赁关系。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付款、违约责任等方面。遇到对方违约或逃避债务的情况,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合同、提货单、结算单等。一旦发生纠纷,要尽快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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