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南京,一位劳动者周先生遇到了工伤认定的难题。周先生于XXXX年XX月X日入职洛阳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江宁区某工地污水处理项目从事电焊工作。双方约定工资380元/天,然而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XXXX年XX月XX日,周先生在工作中不幸受伤,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却未为其申报工伤。周先生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公司在特定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此时,周先生找到了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陈步青律师是该律所的专职律师,拥有大学本科学历,自2022年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熟悉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具备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和疑难复杂案件的综合处理能力,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
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深知本案的核心障碍在于被告拒不承认劳动关系,试图以临时雇佣为由规避工伤赔偿责任。若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工伤认定和后续赔偿将无法实现。于是,陈步青律师制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链锁定劳动关系的诉讼策略。
他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证据,多次与当事人沟通,详细了解工作细节。他让当事人收集了能够证明工作内容的证人证言、显示被告支付工资7784元的银行流水、工作期间的沟通记录、事故发生后的送医记录以及被告支付医疗费的凭证等。这些证据起初较为零散,但陈步青律师凭借专业经验,巧妙地将它们串联起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工资由被告发放、工作内容是被告的业务范围、劳动成果由被告享有,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在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坚称原告只是临时雇佣,并以不必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否认劳动关系。陈步青律师毫不畏惧,针锋相对地指出,即便是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的用工形式,也不妨碍劳动关系的成立。他熟练引用《劳动合同X》第七条的规定,强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时间长短、是否签订合同均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他还结合自己办理过多例职业病诊断、工亡案件,以及丰富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经验,进行了有力的法律论证。面对陈步青律师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法律逻辑,被告的抗辩显得苍白无力。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后,被安排在被告承接的项目工作,其工作内容是被告的业务范围,劳动成果由被告享受、劳动报酬由被告发放,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被告辩称原告系临时雇佣,但即便是以完成特定事项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亦不妨碍劳动关系的成立。据此,判决确认原告周先生与被告洛阳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周先生对陈步青律师的专业服务十分满意,他表示陈步青律师凭借专业的分析、务实的建议和勤勉的服务,帮他解决了大难题。陈步青律师也将继续秉持自己的执业理念,为更多劳动者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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