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林XX醉驾案中,争议焦点在于能否依据鉴定的血液乙醇浓度认定林XX构成醉酒驾驶。2023年2月2日晚上9时许,林XX在广州市酒后驾驶小型客车回到中山XX,倒车时车辆碰撞水泥柱,随后因保险纠纷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57mg/100ml。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广东中亿律师所的李桂英律师接受委托,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意见。
李桂英律师研判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乙醇浓度不是林XX醉酒驾驶行为发生时提取的,该鉴定的检验结果只能反映其驾驶结束后数小时以后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不能排除驾驶结束后饮酒增加了酒精浓度的可能性。林XX于2023年2月2日21点30分左右发生轻微事故并结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而抽取血样的时间是2023年2月3日1时左右。并且从律师阅卷的卷宗内容中,可以基本确定林XX停止驾驶行为后,在家有再次饮酒行为,使得抽取的血液酒精含量不准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认定犯罪需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在本案中,由于血液乙醇浓度鉴定不能准确反映驾驶时的情况,证据存在瑕疵。李桂英律师向检察院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林XX构成醉酒驾驶,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在艾X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2023)粤2071刑初2516号)中,争议焦点在于对艾X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2022年5月1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张X、艾X驾驶面包车到市东区银通街附近,剪断并盗走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铺设的电缆线,造成固话业务和宽带接入型业务中断,经鉴定损坏价值人民币39480元。作案后,二人将电缆线出售获利,案发后赃款、赃物被缴获发还,二人也分别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案件将移送到检察院时,艾X委托李桂英律师为其辩护。
李桂英律师接案后,发现公安立案是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该罪起点刑就是三年,但艾X家庭情况及本人意愿是不要被关押。律师联系检察院阅卷详细分析案卷材料后,提出辩护意见。一是艾X主观上是偷盗的故意,实施了偷盗电缆的行为。艾X实施偷盗行为时,并不知道电缆是正在使用中的电缆,其主观上只是偷盗没有使用的(断头)电缆。艾X是市网建公司外包的布线施工人员,在以前的工作过程中发现事位置有断的电缆线,因经济困难而动了偷盗的想法,在实施偷盗行为前,其发现电缆是断头的,所以认为是没有使用的电缆。二是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提供的《损失明细》不具有客观性,不能真实反应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危害结果。
综合法律意见为,应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嫌疑人艾X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并建议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时,对其建议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以及量刑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艾X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律师认为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更为合适。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改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建议对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对艾X适用缓刑。在开庭审理阶段,辩护人继续为当事人提出酌定、法定的从轻的量刑情节,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艾X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决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李桂英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于广东中亿律师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三百余件,深耕于刑事及民事诉讼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二百余件,尤为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在这两起案件中,李桂英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精准抓住案件关键争议焦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长期专注刑事及民事案件细节研判,坚持以真实证据推进案件,经手多起同类细节关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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